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解读

来源:太和顾问 作者:太和顾问 日期:2019/4/29

摘 要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3月1日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新规多角度构建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分类与差异化考核,并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办法涵盖效益效率、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国际化经营、风险管控、节能环保等方面指标,突出科技创新考核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建议:根据《考核办法》中的内容,央企应做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重点关注央企科研人员薪资水平;二是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关注市场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四是依据新政分类对号入座,分别调整绩效考核指标,多多关注市场对标企业的考核体系。

核心政策解读

差异化考核

上一版《考核办法》虽然已经针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了不同考核要求。但仅将中央企业分为了三类,每一大类内的企业差异性依然很大,无法真正实现分类考核的意义。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六类企业,分别明确了其考核重点。

奖惩核心政策解读--正向激励考核,鼓励科技创新

创新位列新发展理念之首,国资委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考核,在2003年制定考核办法之初,就将突出创新驱动作为重要的考核导向之一,并不断加以强化。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再次加大了科技创新考核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健全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
对工业和科研等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原则上年度和任期均要设置科技创新类指标。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在计算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指标时予以加回,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3)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奖励
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办法明确在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考核奖励加分,并适度扩大科技创新奖励加分范围。在任期考核中,对科技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精神激励。

(4)鼓励探索创新
有效鼓励企业开展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首次提出对于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突出世界一流对标考核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对标考核机制,通过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在指标设置、目标设定、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的全过程应用,来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向世界一流企业发展,而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一流。尤其是在考核评级中,规定A级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结合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
这意味着部分中央企业仅仅实现效益的增长是不够的,仅仅成为国内行业领军企业也是不够的,中央企业真正需要看齐的是所属行业的国际龙头企业。

对企业建议

未来央企的研发投入将逐步提升,建议关注央企科研人员薪资水平

创新位列新发展理念之首,国资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考核,此次政策新修订突出正向激励的举措就是对央企发展科技创新的极大鼓励。预计未来央企将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制度,从而吸引和保留更多科研人才,将重心放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上。

考核指标与央企及其负责人工资总额挂钩,建议央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考核办法》提出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央企对提升经营效益和探索经营创新的积极性,预计未来央企将在对经营管理的发展创新水平上将更见成效。

央企负责人奖罚有法可循,建议关注市场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

《考核办法》中的奖惩部分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多项奖惩制度,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议央企重点关注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依据央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做出调整,如依照规定对央企负责人发放包含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建议央企依据新政分类对号入座,分别调整绩效考核指标,建议关注市场对标企业的考核体系

一方面,《考核办法》将央企分为六类,并分别设立不同绩效考核侧重点,建议不同央企对号入座,关注自身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等方面的差异性,并根据差异性使用不同的考核指标,按照《考核办法》重新调整自己考核体系,从而在各自领域进行个性化发展; 另一方面,央企应运用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的绩效考核办法,瞄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行业内国际对标企业在指标设置、目标设定、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对自身的绩效考核体系作出调整,不断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